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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上课笔记做得非常好,能不能影印卖给其他人?

无论是大专院校或是各级学校的学生,上课笔记制作得非常优秀的同学,在考试期间总是最受到同学们的爱戴,因为大家都要抢着借笔记去影印,好让自己的考试All Pass。不过,同学们自己不抄笔记,反而是临时抱佛脚借笔记去影印,总是令人觉得有不劳而获的感觉,能不能干脆自己影印自己的笔记,卖给有需要的同学?

首先,还是先来判断上课笔记的著作权到底是属于谁的,如果是属于制作的学生,自然学生可以任意影印、销售给其他人;如果不是属于学生的,则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同意,才不会有侵害重制权、散布权的问题。由于上课笔记与老师上课内容有关,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老师因为职务所从事的教学活动,其著作财产权依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若在老师与学校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会属于学校所有,只能由学校来行使著作财产权,但著作人格权仍属于老师;而上课笔记到底是属于逐字共笔,还是属于经过学生加入自己创意的整理,或是纯粹属于上课重点的记录,属于老师课堂授课内容的“思想”部分,在著作权法的归属上皆有不同。以下则针对上课笔记可能的属性,提供予读者参考。

学生上课笔记,若是属于依据上课录音所制作的逐字共笔的型态,则因为等于是以文字的方式,重制老师课堂的授课内容,因此,著作权应该依据老师与学校间有关于授课活动所产生的著作权的归属的约定来处理,可能是属于老师,也可能是属于学校,若老师与学校间未有任何约定的话,则依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人格权属于老师所有,著作财产权则属于学校所有。

学生上课笔记,若是属于学生利用自己对于老师授课内容的了解,重新整理重点制作成笔记的话,在著作权法上,可能会是一个新的衍生著作(即将老师的授课内容,加上自己的创意,改作为新的著作),或是仅就老师授课内容中,属于著作权法第10条之1所称的“思想、程序、制程、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发现”加以整理,用自己的话语描述,或是依据第52条规定,在合理范围内引用老师的授课内容重新创作,则可能是一个独立的著作。当然,还有一种可能是老师的授课内容,乃是依据课本、教师手册等他人的著作进行授课,则老师的授课内容可能因为不具有“原创性”,而不会被认为是一个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这时候,学生的上课笔记,反而必须要看是否属于对于前述教材的改作或新创作,而与老师无关。

然而,学生上课笔记到底著作权归属于谁,虽然需要考量的因素很多,要依个案来判断。但就上课笔记影印的部分,若是同学之间相互借来影印,因为还是属于学习的范围,符合教材制作或老师授课活动的目的,依据著作权法第65条第2项规定,应该还算是合理使用的范围内。至于若学生对于其制作的上课笔记投入心力,而使其上课笔记成为一个改作著作或是独立的著作时,这时候,同学间相互的借阅,若需要影印,还是需要取得制作笔记同学的同意,不能A同学向B同学借笔记来印,C同学就跟A同学说,顺便帮我印一份,或顺便借我印一份,因为C同学的影印的行为,并不在B同学同意的范围内,会有侵害B同学著作权的问题。然而,若是B同学要自己影印很多份上课笔记来出售,则必须在有把握自己的著作并没有侵害到教材或是老师授课内容的情形下,才能够进行影印并销售,否则,还是会有侵害著作权法所保护的“重制权”与“散布权”的情形,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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