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之期中、期末考试试题,是否属著作权所保护之标的? | 知识库 | 课录系统,补课系统,录播系统,录课直播系统,4K高画质补课系统,蓝眼补课,蓝眼补课系统,补习班补课系统,上课录影 - 蓝眼科技

学校之期中、期末考试试题,是否属著作权所保护之标的?

无论是大专院校或高中职以下各级学校,每学期大大小小的考试,总是令老师和学生都异常的忙碌,老师虽然可能同一课程已经上了许多年,但要设计出不同的题目来测验学生的学习成绩。能不能直接参考其他学校老师的考题,让考试卷的准备变得轻松一点,相信是许多老师都想知道的答案。

依著作权法第9条第1项第5款规定,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至于何谓“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过去著作权法仅规定“各类考试试题”,其范围并不清楚,为避免争议,有认为由于著作权法第9条乃是将特定作品排除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之外,对于从事该类作品之创作者而言,是一种非常大的限制,对于这样的限制,解释上应限于“政府办理之各种考试、公立或经立案之私立学校入学考试 ”,将范围限缩得非常小,才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意旨。然而,另一种说法认为考试的试题,主要还是在测验受试者的学习状况,并非对于国家文化的发展有特别大的贡献,即令加以限制,亦不会对于国家文化发展有特别的影响,应采取较为宽松的解释。我国著作权法在修法时,采取较为宽松的立法方式,折衷规定为“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

正由于著作权法现行规定是依“法令”,而不是依“法律”,因此,除了考试院所举行之特考、高考、普考等国家考试之外,各级学校所举行之入学考试或月考、期中、期末考试等,有教育部之行政命令作为依据,因此,这些考试的试题同样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以大学的期中、期末考试为例,经教育部于95年2月14日台高(一)字第0950008784号函复智慧局表示,“大学法第28条规定,学生成绩考核由大学列入学则,报本部备查。爰大学办理期中、期末考试仍属学校依大学法及学则所为之成绩考核事项,与大学法修正前之规定并无二致。”大学学则既然是依大学法第28条所订定,则大学期中、期末考试是依大学法及各大学学则所办理,故其试题仍属著作权法第9条第1项第5款“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大学联招或相关大学入学考试,也都是属于各大学学则的范围,其试题及模拟试题,一样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至于高中职以下各级学校的考试,关于各级学校全年级一致举行之期中、期末考试各有其依据分别为:(一)国民中小学学生成绩考查系依“国民中小学学生成绩考查办法”及“国民中学学生成绩考查办法”办理。(二)高中之期中、期末考系依“高级中学学生成绩考查办法”办理。(三)高级职业学校之期中、期末考系依“职业学校规程”办理。(四)技职院校则依专科学校法相关规定办理。

由于前开法律及行政命令规定的范围相当广,几乎泛指所有公私立学校的各种考试,因此,包括像是各级学校举行的模拟考、复习考、随堂测验等,都可以认为是依我国教育相关法令所举行之考试(定期评量与平时评量),其试题及其备用试题,均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但是,若是老师随堂准备的练习题,不在定期评量或平时评量的范围,只是作为教学内容的一部分时,则不在排除保护的范围。这样的解释虽然较其他国家为宽松,但对于老师或学生而言,在准备考试方面变得更加容易,也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的性质,在未修法限缩之前,学校老师和学生可以放心的利用依法令举行考试的试题。但要提醒大家,除了选择题、是非题这类题目决定答案的试题之外,其他考试试题的解答,若是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要件,还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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